连云港青才网:这些劳动合同条款,即使签了字也是无效的!
日期:2020-06-17 浏览

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时,一般会规定一些额外的条款,认为如果相互签订合同,相关合同条款便会见效。

事实上,劳动合同书的所有条款并不是签订即生效的,假如违背相关法律法规,或是侵害员工的合法权利,即便在劳动合同书上以书面形式承诺,有关条文也会被评定为失效,不但不可以做到承诺相关条文的目的,并且也会对公司造成消极影响。

那么,一般的无效劳动合同条文有什么?公司应该怎么做?连云港青才网为您解答:

1承诺个人社保现金发放给职工

交社保是国家强制要求,并不是公司和职工商议达成一致就可以不缴纳,即便彼此签署“不交社保”的书面形式协议书也归属于失效条文。一旦被社保部门依法查处或是职工悔约,公司就必须补缴社保,并自欠交生效日按每天万分之五缴纳税款滞纳金,另外规定职工退还现钱派发的个人社保也很艰难。

除此之外,一旦职工产生工伤事故,而公司又没有向社保机构缴纳工伤险,则职工全部的工伤待遇花费均由公司担负。

2约定员工辞职必须向企业支付合同违约金

依据法律法规,职工向企业支付的合同违约金仅有两种,一种是竞业合同违约金,第二种公司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后工作年限没满即辞职的合同违约金,公司与职工承诺的别的合同违约金都归属于失效条文,因此,若公司没有提供专业技术培训而约定员工辞职后收取合同违约金,归属于失效条文。

必须注意的是一般的入岗学习培训并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,另外公司也必须储存好专业技术培训的直接证据原材料。另外,一些公司达到对等情况将会承诺“辞退员工,公司应向职工付款合同违约金”,这类承诺彻底沒有必需,但确是合理的,很有可能被人民法院适用。

3承诺不可生育

针对女工来讲,公司若承诺“职工不可生育,不然给予解雇”,也归属于失效条文,若公司以此为由解雇完婚或是孕期女工,则会被评定为违反规定辞退,必须付款赔偿费。

承诺“违背计划生育政策,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书”,尽管有判例适用这类条文,但充分考虑公司文化基本建设和放宽“二胎”的社会发展气氛,提议公司不做这类承诺。

4承诺“晚到三十分钟,扣减当日薪水”

一般状况下,职工迟到,公司能够扣减相对时间范围内的薪水,但晚到十多分钟即扣减当日薪水会被评定为加重职工责任,因而为失效条文。

实践活动中,公司能够承诺“一个月迟到XX次,归属于比较严重违背管理制度,公司能够消除劳动合同书”,以避免职工常常迟到,危害公司运作。

5同意“试用期1年”

《劳动合同法》明确规定:劳动合同超过三个月不到一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;劳动合同一年,不到三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;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。如果企业超过约定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律允许的最长试用期,超过法律规定的一部分,企业还需要赔偿相应赔款,往往是正常工资的两倍。

需要注意,同一个的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,如果是这样的话,员工离职后再次雇佣或转岗,企业不可以再次约定一个试用期。

连云港青才网 提醒您,劳动关系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约定合同条款,然而,并不是所有的条款合同依法。所以当企业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,要关注条款的有效性,以免后续的造成麻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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